商标駁回複審,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标經商标局審查駁回後,申請人對商标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申請。
具備條件:
(一)駁回商标複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标局駁回商标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标複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内提出。
(三)駁回商标複審申請的内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标注冊申請書中的确切内容,複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标局駁回理由。否則,該複審申請則被視爲無效。
(四)申請駁回商标複審,必須将《商标駁回通知書》原件、信封複印件和《駁回商标複審申請書》評審委托書、主體資格證書等提交商标評審委員會。
(五)交納商标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正。商标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讨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爲複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标局的駁回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标公告》;複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标局的駁回意見,對申請商标予以駁回。商标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産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标局都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