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标法第四十條及《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标的有效期爲十年。注冊商标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内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爲十年,自該商标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标。
商标續展申請需提交的資料:
1、《商标注冊證》複印件(可以隻提供注冊号);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公章;個人提供身份證和個體工商戶執照,各複印件
3、《商标代理委托書》(企業蓋企業公章;個人簽字或蓋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