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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轉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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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标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标法實施條例》規定:
  1、轉讓注冊商标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到商标局辦理注冊商标的轉讓手續。
  2、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标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到商标局辦理注冊商标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标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辦理商标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标申請書》。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标,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商标轉讓需到商标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買賣雙方簽訂《商标轉讓合同/協議》。
商标持有人辦理商标公證,一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标申明公證書》。
将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标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一般是1000元)。
商标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并開始進行審查。
商标局受理後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注冊商标證明》。
所需材料:
《轉讓商标/注冊商标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商标轉讓協議或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是法人的應提供執照)
該注冊商标證書
公證處的商标申明公證書(視商标局要求)
請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原件和複印件
申請文件爲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确認的中文譯本
注:
1、商标轉讓完成後,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專用權。若原商标注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該商标用于商品将屬于違法行爲。
2、公證書不是每個商标轉讓都需要提供,得視商标局要求,不過一般來說,若是轉讓的商标價值較大,或是審核過程中有疑問,商标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證書。這時,就需要轉受讓雙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商标公證需要準備如下材料到公證處:
轉讓受讓雙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 ,應提供公司章程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标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轉讓方的注冊商标證書、商标所有權證明和商标圖案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多人共有的商标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已經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注冊商标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轉讓情形:
1、公司不再經營,需将其商标進行轉讓。
2、公司商标暫時閑置,沒有使用需求,可将其轉讓套現。
3、其他公司出高價購買本公司商标。
4、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标轉讓。
5、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标轉讓。
6、其他情況。
注:轉讓商标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标。另,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标,也可以申請轉讓。
轉讓形式:
注冊商标的轉讓形式有合同轉讓、繼承轉讓和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1、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的方式轉讓注冊商标的。
2、繼承轉讓是指個人及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爲能力,由法定繼承人繼受其注冊商标的。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商标轉讓是指由法院等公權力機構進行商标歸屬判決後發生的商标轉讓。
注在實踐中,大量的商标轉讓都是以合同方式轉讓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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